前 言
為方便投資者及時了解駐馬店市招商引資相關政策,我們編印了《駐馬店市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匯編》。本《匯編》分為土地、稅收、財政、金融、人才引進、外資支持、科技創新支持、電子商務支持、企業上市支持、中小企業支持、總部經濟支持以及要素保障支持等12個方面,共涉及駐馬店市及河南省近年來相關政策文件40多個,條款200多條。
《匯編》中同一事項涉及多項優惠政策的,按最優惠的政策執行;如遇新的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相關條款由駐馬店市招商投資促進局負責解釋。
——編 者
2021年7月
目 錄
第一章 土地優惠政策摘要
第二章 稅收優惠政策摘要
第三章 財政優惠政策摘要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第五章 人才引進政策摘要
第六章 外資支持政策摘要
第七章 科技創新支持政策摘要
第八章 電子商務支持政策摘要
第九章 企業上市支持政策摘要
第十章 中小企業支持政策摘要
第十一章 總部經濟支持政策摘要
第十二章 要素保障支持政策摘要
第一章 土地優惠政策摘要
(一)駐馬店國際農產園用地優惠政策。
1.符合產業發展規劃,且投資強度達到規定標準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級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2.對符合產業園產業發展的重點招商項目,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等彈性方式供地,按現行工業用地出讓程序執行。
3.對投資規模、輻射力、帶動力、貢獻率大的高新技術、科技研發等企業,設立獨立法人的,經“一事一議”可以比照工業用地標準執行。
——第1—3條摘自《中國(駐馬店)國際農產品加工產業園招商引資促進辦法》(駐辦〔2019〕1號)
4.對農產品加工業關聯度高、帶動作用強的重大產業項目和經認定為“總部企業”的,按照《河南省省級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給予獎勵,可對其項目用地采取先租賃后出讓等方式予以優先保障。
5.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分配向產業園傾斜,產業園重大項目用地指標可由省、駐馬店市統籌調配、優先保障,并享受省內國家級開發區用地支持政策。
——第4—5條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中國(駐馬店)國際農產品加工產業園發展的意見》(豫政辦〔2019〕27號)
(二)工業用地優惠政策。
6.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7.高新技術、科技研發等企業,經“一事一議”可以比照工業用地標準執行。
8.工業項目用地在符合規劃情況下,可以建設自用人才公寓,建立高效農業、觀光農業設施等。
——第6—8條摘自《駐馬店市招商引資促進政策》(駐政辦〔2019〕110號)
9.推行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方式供應工業用地。
——摘自《駐馬店市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指導意見》(駐政辦〔2018〕196號)
10.對于國家、省重大產業項目、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等,經市政府批準后,可合理提高彈性出讓年期,但不得超過工業用地出讓的法定最高年限50年。
11.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實行最低價標準制度,最低價標準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布實施的《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12.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地,采用20年期一次性出讓,起始價按同等條件下50年期出讓土地的50%確定。
13.工業用地采用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租讓結合、長期租賃方式供應的,不再繳納履約保證金。
——第10—13條摘自《駐馬店市工業用地彈性供應實施辦法(試行)》(駐政辦〔2018〕49號)
14.除生產工藝、安全生產等有特殊要求的,工業用地容積率不得低于1.0,建筑系數不得低于40%,綠地率不得超過20%。土地使用權人在不改變土地工業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積率、利用地下空間的,不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用地規模較大、確需自行建設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的,其占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15%。
15.實行新增工業用地(含生產性服務業用地)“出讓年期不超過20年+有條件續期”的土地供應政策,出讓期滿,經評估符合續期條件的,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續期手續。對省級以上重大投資項目和戰略性產業項目,以及使用閑置、低效等存量建設用地的項目,經綜合評估,可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合理提高彈性出讓年期。
16.推行工業用地“標準地”出讓,將畝均投資強度、畝均稅收、容積率、項目投資規模、畝均主營業務收入、畝均利潤、單位總產值能耗、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綠地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配建標準、安全生產、環境標準等控制性指標和建設條件,納入出讓方案一次性公告。
——第14—16條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產業集聚區用地提質增效促進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駐政〔2020〕37號)
(三)健康養老產業用地優惠政策。
17.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建設養老設施,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允許其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18.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不符合的,要依法實行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方式,土地出讓價款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支持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土地供應方式。
19.同一宗養老機構用地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要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供地。對在養老服務領域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的項目,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建設。
20.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第17—20條摘自《駐馬店市支持健康養老產業轉型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駐政辦〔2018〕56號)
第二章 稅收優惠政策摘要
(一)駐馬店國際農產園稅收優惠政策。
1.針對產業園設立出口退稅專門窗口和綠色通道,確?!凹闯黾赐恕?。支持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積極爭取省級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補貼資金。
2.招商引資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成功引進符合產業園發展規劃項目,并在合同約定的建設周期內正式投產納稅后,給予其招商引資貢獻獎勵,獎勵金額為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的內資按1‰、外資按2‰一次性予以兌現,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引進世界500強企業的,另外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企業投產產生稅收后,三年內地方留成部分的5%獎勵給引資機構,每年度不超過100萬元。
3.對當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億元及以上且同比正增長的工業企業,其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每家企業不超過5名)根據企業對本地區經濟發展貢獻大小,年數納稅收形成地方財政貢獻1000萬元—3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每人每年給予10萬元補貼;年繳納稅收形成地方財政貢獻3000萬元—8000萬元(含3000萬元)的,每人每年給予20萬元補貼;年繳納稅收形成地方財政貢獻8000萬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給予30萬元補貼。
——第1—3條摘自《中國(駐馬店)國際農產品加工產業園招商引資促進辦法》(駐辦〔2019〕1號)
(二)駐馬店國際農產園入駐企業享受鄭州航空港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4.推動產業園與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航空港綜合實驗區、鄭洛新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聯動發展,享受“三區”優惠政策。
——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中國(駐馬店)國際農產品加工產業園發展的意見》(豫政辦〔2019〕27號)
5.凡入駐港區的外資航空物流企業、生產性的出口加工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符合國家減免稅規定的,經省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可享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對歸地方留成的稅收款項,可按3%獎勵給企業。
6.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的內資企業,經稅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可從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7.對新辦的內資倉儲業,經稅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可從開業之日起,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一年。
8.世界50強物流企業和國內10強物流企業在港區設立總部、區域總部的以及注冊資本1500萬美元以上的國內外出口加工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以實際投資額為準,享受鄭政(2006)12號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5—8條摘自《鄭州航空港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自2006年11月13日起執行)
(三)招商引資促進政策。
9.新落地的工業項目,投產當年畝均實際固定資產投資超過350萬元,且畝均稅收超過25萬元的,給予300萬元一次性獎勵。
——摘自《駐馬店市招商引資促進政策》(駐政辦〔2019〕110號)
第三章 財政優惠政策摘要
(一)駐馬店國際農產園財政優惠政策。
1.落戶中國(駐馬店)國際農產品加工產業園的項目,符合《河南省省級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按照規定的獎勵標準給予資金支持,并比照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的優惠政策,對落戶產業園并與其功能相關的產業項目,在規定標準上增加50%的獎勵。
2.對產業園引進社會資本投資教育、衛生、質檢等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符合《河南省省級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予以獎勵。
——第1—2條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中國(駐馬店)國際農產品加工產業園發展的意見》(豫政辦〔2019〕27號)
3.對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及以上租用標準廠房的項目,第1—3年租金免繳,第4—5年租金減半。享受優惠期間,標準廠房不得對外轉租或改變用途。
4.物流企業投資建設物流信息平臺,投資額達500萬元以上的,按項目投資額的1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新晉升國家4A、5A級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補助。
5.對域外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及外資銀行在產業園設立的市級分支機構,一次性補助300萬元。
6.對符合財政支持范圍的各類項目投產后,每年對地方財政貢獻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可自形成有效貢獻之日起三年內,按年度對企業科技創新、技改等事項給予一定財政扶持獎勵,實行“一事一議”。
——第3—6條摘自《中國(駐馬店)國際農產品加工產業園招商引資促進辦法》(駐辦〔2019〕1號)
(二)招商引資財政優惠政策。
7.投資方租賃廠房的項目,按照前3年免繳、后2年減半的標準由政府給予房租補貼。
8.固定資產投資5億~10億元工業項目,達產后半年內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
9.固定資產投資5億元以上且取得工業用地的現代物流產業項目,在土地、企業稅費等方面可享受工業類項目支持政策。
10.成功引進市外符合發展規劃企業的招商引資中介機構、企業,給予招商引資貢獻獎勵。
——第7—10條摘自《駐馬店市招商引資促進政策》(駐政辦〔2019〕110號)
11.引進項目資金做資本金處理的獎勵標準(項目資本金分批注入的項目可累計計算不超過2年):實際到位100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獎勵50萬元人民幣,每增加100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獎勵資金增加50萬元人民幣。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特別重大項目,采取“一事一議”予以支持。
12.投資我省重點公益類項目,資金已實際到位并形成固定資產1000萬元的獎勵50萬元,形成資產每增加1000萬元,增加獎勵50萬元。對實際到位資金為外幣計價的按照實際到位當日的中國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匯率基準價折算。單個項目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13.對成功引進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中介機構或企業,項目到位資本金每5000萬元給予10萬元的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同一個項目只認定一個招商引資中介機構或企業,項目投資者不能以招商引資中介機構身份就自身投資的項目申請獎勵。
——第11—13條摘自《河南省省級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財貿〔2018〕62號)(執有效期為2018—2023年)
(三)新能源產業財政優惠政策。
14.年度新增自用充電樁5000個以上的,給予100萬元獎補;年度新增自用充電樁1萬個以上的,給予260萬元獎補;年度新增自用充電樁2萬個以上的,給予600萬元獎補。
15.對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2025年前免收基本電費。
——第14—15條摘自《駐馬店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駐政辦〔2020〕57號)
(四)裝備制造業財政優惠政策。
16.對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升級改造項目,項目達產驗收后,由受益財政予以分檔獎勵。其中,總投資在3000萬元—1億元(含3000萬元)的項目,按照最高不超過設備、研發、軟硬件實際投資額的3%予以獎勵;總投資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項目,按照最高不超過設備、研發、軟硬件實際投資額的5%予以獎勵。支持企業積極爭取河南省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采取事后獎補方式,對技術改造示范項目按設備、研發投資的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摘自《駐馬店市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財稅政策》(駐財企〔2018〕7號)
(五)重大投資項目財政優惠政策。
17.對新引進的國內外500強、行業龍頭、優秀上市企業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產業帶動性強的先進制造業、現代農業、現代服務業(不合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扶持,項目達產后給予補助。其中,總投資在10億元—20億元(含10億元)的項目,最高獎勵金額1000萬元;總投資在20億元—30億元(含20億元)的項目,最高獎勵金額2000萬元;總投資在30億元—50億元(含30億元)的項目,最高獎勵金額3000萬元;總投資在50億元—100億元(含50億元)的項目,最高獎勵金額7000萬元;總投資在100億元(含100億元)以上的項目,最高獎勵金額15000萬元。具體獎勵金額,根據其貢獻大小確定,達產之日起2—3年內由受益財政獎勵到位。
18.對市場前景好、產業升級帶動作用強、地方經濟發展支撐力大的特別重大產業項目,“一事一議”確定補助金額。
——第17—18條摘自《駐馬店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產業強市建設的政策意見》(駐發〔2018〕7號)
19.支持社會資本積極參與PPP項目,對于中標我市PPP項目的民營社會資本方,項目已完成融資交割并完成投資額30%以上,由所在縣區一次性給予投資總額萬分之一的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摘自《駐馬店市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財稅政策》(駐財企〔2018〕7號)
(六)創業孵化平臺財政優惠政策。
20.推進綜合性創業孵化平臺建設,鼓勵在產業集聚區等各類園區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當年被認定為國家級創業平臺的園區(基地)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獎勵、省級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市級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獎勵。
——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駐政〔2018〕8號)
(七)知識產權強企業培育財政優惠政策。
21.通過備案的知識產權強企,市級財政資金采取獎勵性后補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5萬元,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勵10萬元,市知識產權領軍企業獎勵15萬元。
——摘自《駐馬店市知識產權強企培育備案管理辦法(試行)》(駐知〔2018〕12號)
(八)畜牧產業財政優惠政策。
22.在落實國家、省扶持肉牛奶牛產業發展政策的基礎上,市財政每年安排20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肉牛奶牛產業發展,主要用于新建、改擴建肉牛奶牛規模養殖場標準化建設、創新低溫奶銷售模式試點、開發旅游觀光“牛家樂”產業、“糧改飼”、獲得“馳名商標”的企業以及對在主板和新三板上市掛牌的肉牛奶牛養殖企業的獎補等。
——摘自《駐馬店市支持肉牛奶牛產業發展實施方案》(駐政辦〔2017〕107號)
23.在落實國家、省級扶持奶牛產業發展政策的基礎上,市財政對新建(擴建)畜位300個以上的奶牛標準化規模養殖場,每個畜位獎補300元。
——摘自《駐馬店市大力推進奶產業發展實施方案》(駐奶興〔2020〕1號)
第四章 金融支持政策摘要
(一)駐馬店國際農產園金融支持政策。
1.鼓勵支持投融資公司與產業園合作,依托現代農業發展基金、農業綜合開發股權投資基金等基金,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相關子基金。
2.支持銀行與產業園加強合作,創新金融產品,支持產業園內企業發展。
3.支持產業園內企業上市和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4.支持產業園內大型企業設立面向保險資金的債券融資計劃。支持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產業園開展進出口保險業務。
5.支持保險資金投資產業園建設,在產業園開展基礎設施投資、不動產投資和項目資產投資等。
6.支持產業園探索“飛地經濟”發展模式,與發達地區共建產業園區。
——第1—6條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中國(駐馬店)國際農產品加工產業園發展的意見》(豫政辦〔2019〕27號)
7.中國(駐馬店)國際農產品加工產業園項目落地條件:國內外500強、行業龍頭企業投資的符合產業園發展規劃的高端食品制造、食品機械裝備制造、農產品貿易物流中心等,以及知名科研機構設立的科技研發平臺,和其他經研究符合產業園發展方向的項目。鼓勵域外金融機構在產業園設立分支機構。
——摘自《中國(駐馬店)國際農產品加工產業園招商引資促進辦法》(駐辦〔2019〕1號)
(二)金融業發展支持政策。
8.對在我市新設立或遷入的有關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1)對在我市新設立或注冊地遷入的省級及以上機構的,開辦之日起半年內,實收資本在5000萬元—1億元的,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300萬元;實收資本在1億元—3億元的,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500萬元;實收資本在3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800萬元。
(2)對國內外銀行在我市新設立市級分行的,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200萬元。
(3)對在我市新設立的市級保險、證券機構,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50萬元。
(4)對以公司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達到2億元、10億元、20億元且投資于我市建設不低于50%的,分別按照基金投資進度最高給予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的落戶獎勵。
(5)對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實際管理資金規模達到5億、10億、30億元人民幣且投資于我市建設不低50%的,分別按照基金投資進度最高給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業300萬元、600萬元、1000萬元的落戶獎勵。
9.對在我市新設立或遷入的有關金融機構,給予購買、租賃辦公場所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其當年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留成的50%。
(1)落戶我市的省級及以上銀行、保險、證券機構,購買、租賃辦公場所的,分別給予50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助或3年內房租30%的租房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國內外銀行機構在我市設立市級分支機構(二級分行),購買、租賃辦公場所的,給予50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助或3年內機構房租20%的租房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3)保險、證券機構在我市設立市級分支機構,購買、租賃辦公場所的,給予50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助或3年內機構房租20%的租房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4)在我市新設立或引進的省級及以上范圍開展金融業務資格的地方金融組織,自納稅總額達到1000萬元年度起,給予500元/平方米的購房補助或3年內機構房租30%的租房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10.對新入駐的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全國性金融機構總部、單項業務總部、地區性總部、二級分行(分公司)或外資銀行市級分支機構,自設立3年內給予運營補助,補助金額為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的50%。
——第8—10條摘自《駐馬店市支持金融機構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駐政〔2020〕36號)
11.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以上的重大項目,市投資基金最高可按不超過實收資本的20%進行參股投資。
12.在我市新設立或注冊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實收資本在3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800萬元。
——第11—12條摘自《駐馬店市招商引資促進政策》(駐政辦〔2019〕110號)
13.對在我省新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給予一定金額的開辦費補助。其中,實收資本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給予不超過800萬元補助;實收資本1億—10億元(含1億元)的,給予不超過500萬元補助。
14.對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的省級分支機構,給予不超過300萬元開辦費補助。
15.對金融機構總部在我省單獨設立的專營機構、業務總部、后臺服務中心、營運中心、資金中心、研發中心和災備中心等,給予不超過200萬元開辦費補助。
——第13—15條摘自《河南省省級金融業發展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豫財金〔2018〕67號)
(三)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政策。
16.對縣(區)級企業一般提供500萬元以內的貸款支持,其中對A類企業提供貸款500萬元左右,對B類企業提供貸款300萬元左右,對C類企業提供貸款100萬元以內;對市級企業或跨縣(區)生產經營的企業一般提供5000萬元以內的貸款支持,對其中A類企業提供貸款5000萬元左右,對B類企業提供貸款3000萬元左右,對C類企業提供貸款1000萬元以內;對省級企業或跨市生產經營的企業一般提供10000萬元以內的貸款支持,對其中A類企業提供貸款10000萬元左右,對B類企業提供貸款7000萬元左右,對C類企業提供貸款3000萬元以內。
——摘自《駐馬店市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百千萬”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駐政辦文〔2019〕7號)
(四)供應鏈金融支持政策。
17.支持在真實貿易和資產穿透前提下通過同業拆借、轉貼現、租賃保理、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方式拓寬供應鏈金融資金來源。
18.支持探索設立供應鏈金融產業基金,用于支持供應鏈金融企業通過交易所發行ABS,盤活優質供應鏈金融資產。
——第17—18條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駐馬店市供應鏈金融發展的意見》(駐政〔2019〕9號)
(五)制造業企業金融支持政策。
19.對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公司債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資金信托計劃等債券融資工具進行融資的制造業企業,按企業實際融資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摘自《駐馬店市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指導意見》(駐政辦〔2018〕196號)
第五章 人才引進政策摘要
(一)高層次人才支持政策。
1.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子女,申請入園接受學前教育,按照居住地就近就便原則,按其意愿,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至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入園就讀;申請到我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協調安排到公辦學校就讀;在我市(含縣、區)接受初中教育并具有正式學籍或未在我市接受初中教育且戶籍不在我市,參加中招考試,與本地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申請轉入我市普通高中就讀,根據省市中等學校招生文件精神,結合本人意愿和實際情況進行安排就讀,學籍按省教育廳有關規定辦理;普通高中畢業后參加高考,按照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摘自《駐馬店市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子女入學(入園)實施細則(試行)》(駐教基〔2020〕93號)
2.對引進院士、“千人計劃”“中原學者”人才的企業,由市財政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資助,對引進人才在住房、就醫、子女入學等方面給予補貼和支持。
3.對建立產業技術研究院的,由市財政給予最高300萬元、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給予最高30萬元、建立海外工程師工作室給予最高5萬元的支持。
4.企業當年新引進的“雙一流”高校本科以上畢業生,由政府給予住房和生活補貼,本科1000元/月、研究生1500元/月、博士生2000元/月,補貼時間不超過3年。
——第2—4條摘自《駐馬店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產業強市建設的政策意見》(駐發〔2018〕7號)
5.支持企業開展新錄用職工崗位技能培訓,根據相應技能等級,按財政受益渠道給予培訓補貼。確定為五級/初級800元/人、四級/中級1200元/人、三級/高級1600元/人,僅取得就業技能培訓合格證的,每人補貼700元。
6.對開展新型學徒制培訓的企業,給予職業培訓補貼,每人每年不超過6000元,補貼期限不超過2年。
7.支持企業引進外國專家智力,引進具有一定學術地位和專業技能的外國專家或專家團隊,在我市從事重大科技攻關、技術指導、合作研究和國外成熟技術產業化推廣等引智項目,項目執行完畢后經專家組考評認定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助。
8.在符合條件的企業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對吸納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按有關政策最高給予200萬創業擔保貸款。
9.對經認定的頂尖人才(A類)、國家級領軍人才(B類)、省級領軍人才(C類)、高級人才(D類)和其他高層次人才(E類),享受相應的獎勵補貼、薪酬待遇、稅收優惠、醫療社保、子女入學和配偶就業、出入境和居留便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和待遇。
——第5—9條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企業培養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實施意見》(駐政〔2018〕90號)
10.支持企業、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對經認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助。對經認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河南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分別一次性給予20萬元、10萬元資助;對經認定的省級專家服務基地,一次性給予10萬元資助;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進站開展科研活動,每進站1名博士給予5萬元資助;被評為國家、省級優秀平臺的給予配套獎勵。
11.對經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科技創新中心、對外科技合作基地、新型研發機構、檢驗檢測中心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平臺,屬國家級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助,屬省級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資助。
12.對承擔有符合我市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需要的國家級重大科技項目或課題的引進人才(團隊),給予國撥經費的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10—12條摘自《駐馬店市引進高層次人才急需短缺人才及創新創業團隊實施細則(試行)》(駐發〔2017〕28號)
(二)人才引進支持政策。
13.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院所和高校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動)站等研發機構,柔性引進院士等高端智力資源,對建站成功的,市財政分別一次性給予院士工作站50萬元、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動)站20萬元獎勵。
14.對于全職引進和新當選的兩院院士等國內外頂尖人才,市財政給予100萬元安家費,提供500萬元科研啟動經費,每年給予2萬元崗位津貼;對全職引進和我市自主申報入選的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入選者、長江學者等國家級領軍人才,市財政給予60萬元安家費,提供200萬元科研啟動經費,每年給予2萬元崗位津貼;對全職引進和我市自主申報入選的中原學者、省“百人計劃”等省級領軍人才,市財政給予40萬元安家費,提供50萬元科研啟動經費,每年給予1萬元崗位津貼。
——第13—14條摘自《中共駐馬店市委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推進人才強市戰略的實施意見》(駐發〔2018〕9號)
15.對引進或聯合國外著名高校、研究機構或公司等在駐馬店注冊法人,開展國際技術轉移等業務有明顯成效的,由市財政給予50萬元的支持。
——摘自《2019年駐馬店市財政支持穩外貿穩外資若干政策》(駐政辦〔2019〕78號)
16.對外資企業引進的人才給予重點支持,提供共有產權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賃住房或購房補貼、租賃補貼的安居保障。
17.對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重點產業領域引進的頂尖人才或團隊,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來駐創新創業,實現核心技術產業化,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經評審認定的,給予100萬元至300萬元項目資金支持。
——第16—17條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外資增長的實施意見》(駐政〔2018〕20號)
18.A類人才可安排2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B類人才可安排16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C類人才可安排12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D類人才可安排10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E類人才可安排70平方米左右的公寓。
19.對剛性引進的A類、B類高層次人才及特別急需緊缺的專家型人才,按人才層次直接分配相應面積的人才公寓一套,在我市定居工作滿10年后,辦理不動產登記等相應手續。
20.對購買人才公寓的,價格原則上不高于地塊成交的樓面地價、建安成本、全裝修成本、成交樓面地價10%以內的運營成本等總和。用人單位對本單位人才購買產權型人才公寓,在規定標準范圍內,可按不低于銷售價格的20%給予配套補助。
21.對不選擇人才公寓、在市區首次購買商品房的,市財政和用人單位根據引進人才層次及緊缺程度,適當給予一次性購房貨幣補貼。對租賃人才公寓的,租金不高于同區域住房市場的平均租金,并由用人單位對承租人給予一定的補貼。對租住商品房的,按照租賃人才公寓的標準給予貨幣補貼。
22.柔性引進人才的初期住房需求,安排一定數量的人才公寓周轉房,以低租金或免租金方式提供給引進人才居住。
——第18—22條摘自《駐馬店市人才公寓建設使用管理辦法》(駐發辦〔2018〕34號)
23.全職引進或新培養的A、B、C類人才在我市無住房、選擇居住人才公寓的,可先免費提供1套面積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待有面積更大、標準更高的人才公寓房源后逐步按照《駐馬店市人才公寓建設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兌現。D、E類人才申請公租房,在我市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16平方米的,可不受其他條件限制,并享受綠色通道政策,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直接受理。
——摘自《駐馬店市人才住房保障實施辦法》(駐建〔2020〕296號)
(三)返鄉創業支持政策。
24.大力推進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項目和園區建設,達到市級以上創業示范項目標準的,給予5—10萬元獎勵,達到市級以上創業示范園區標準的,給予10—20萬元獎勵。
25.加強創業項目的培育,對開發項目成功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項目庫建設單位2000元創業項目開發補貼。
26.引導駐馬店籍農民返鄉創業,農民工返鄉創辦的企業與招商企業享受同樣的政策;對帶動貧困家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產業扶持脫貧的享受我市脫貧攻堅工作各項優惠政策。
——第24—26條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駐政〔2018〕8號)
27.將符合條件的駐馬店籍成功人士返鄉創業培訓示范基地建設納入全民技能振興工程實施范圍,對評定為省級創業培訓示范基地的,給予一次性獎補300萬元。
28.支持駐馬店籍成功人士返鄉創業示范園區建設,達到市級以上返鄉農民工創業優秀示范項目標準的給予5-10萬元獎勵,達到市級以上農民工返鄉創業示范園區標準的,獎勵10-20萬元。
29.對進入市、縣(區)級各類孵化園區的返鄉創業農民工個體經營、合伙經營或獨自創辦企業,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有固定場所、正常經營3個月以上、吸納就業3人以上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次性5000元的創業補貼。
30.對返鄉創業人士開發的入庫創業項目,創業成功且正常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項目庫建設單位2000元的項目開發補貼。
——第27—30條摘自《駐馬店籍外出創業成功人士回鄉創業助推地方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駐政辦〔2019〕103號)
(四)共同創業支持政策。
31.對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按投資人符合貸款條件的人數,人均不超過10萬元標準,合計不超過50萬元給予創業擔保貸款。
——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實施意見》(駐政〔2018〕41號)
第六章 外資支持政策摘要
1.在我市設立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總部型機構,按照不超過1000萬元和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支持,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爭取省獎勵。
2.鼓勵境外資金投向我市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農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現代服務業、生物醫藥等產業,按照每實際到位1000萬元美元獎勵50萬元人民幣,現有外商投資企業每增資100萬美元獎勵10萬元人民幣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標準爭取省獎勵。
3.對符合產業園發展的重點外資項目投產后,每年對地方財政貢獻在1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可自形成有效貢獻之日起三年內,按年度對企業科技創新、技改等事項給予一定財政扶持獎勵,實行“一事一議”。
4.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外資企業,符合國家減稅政策的依法享受減按15%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我市的外資企業研發機構,采購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研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采購國內設備全額退還無增值稅。
5.對企事業單位聘雇的外國人,已連續兩次辦理1年以上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第三次申請工作類居留許可,可按規定申辦有效期5年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6.符合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定要求的外資類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但不應低于土地整理的成本。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情況下,可以建設自用人才公寓。
7.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知識產權標準化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最高10萬元的獎勵。
——第1—7條摘自《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實施意見》(駐開放辦〔2020〕2號)
8.在駐臺資企業與駐馬店市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符合產業發展規劃的工業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投資規模、輻射力、帶動力、貢獻率大的高新技術、科技研發等企業,設立獨立法人的,經“一事一議”可以比照工業項目用地價格執行。
9.入駐中國(駐馬店)國際農產品加工產業園的臺資企業,需流轉土地發展現代化規模種養殖業的,流轉土地面積達500畝以上且集中連片的,分別在申報審核后的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給予項目當年土地租金50%的補貼。
10.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臺資企業,依法享受減按15%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1.租賃廠房的臺資企業投資項目,按照前3年免繳、后2年減半的標準由政府給予房租補貼。
12.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固定資產投資5億~10億元工業項目,達產后半年內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0萬元;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以上項目,可以比照《中共駐馬店市委駐馬店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產業強市建設的政策意見>的通知》(駐發〔2018〕7號)相關規定執行。
13.臺商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并可為臺灣企業免費提供展銷展示場所。臺商自島內進口自用的與農林牧漁業生產密切相關的種源品種,經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進口申請并報批后,可以零關稅進口。
14.臺灣同胞子女在我市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臺灣同胞投資者及隨行眷屬、所聘臺灣管理人員憑《臺灣同胞投資證書》,其子女報考我市普通高中照顧10分錄取。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當地公共租賃住房。
——第8—14條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支持臺灣企業投資的若干政策》(駐政〔2019〕60號)
15.鼓勵境外資金投向我市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農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現代服務業等優勢產業,按照每實際到位1000萬美元獎勵50萬元人民幣的標準爭取省獎勵。對特別重大產業項目,由受益財政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摘自《2019年駐馬店市財政支持穩外貿穩外資若干政策》(駐政辦〔2019〕78號)
16.吸引跨國公司在我市設立外資地區總部和采購中心、結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對外資投資性公司或符合商務部認定標準的外資地區總部,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開辦補助,獎勵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兌現。
17.經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業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8.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直接投資于鼓勵類投資項目,凡符合規定條件的,實行遞延納稅政策,暫不征收預提所得稅。
19.對外商投資企業重大增資擴股項目在項目核準、備案、用地、環評等環節開辟“綠色”通道,由項目所在地政府采取“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20.對境外世界500強和行業龍頭企業入駐我市的重大項目,由項目所在地實行“一事一議”政策支持。
——第16—20條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外資增長的實施意見》(駐政〔2018〕20號)
第七章 科技創新支持政策摘要
(一)創新成果支持政策。
1.對引進的省重大新型研發機構,給予一定數量的經費資助;對具有戰略意義的研發機構,按“一事一議”的原則給予支持??蒲性核?、高校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投資企業的,科研院所、高校和國有控股企業轉讓或轉化職務技術成果的,可將收益或技術收益的一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獎勵給成果完成人。
2.對引進的重大高新技術成果項目和合作開發項目,可優先列入省級科技計劃給予一定經費支持。
——第1—2條摘自《中國(駐馬店)國際農產品加工產業園招商引資促進辦法》(駐辦〔2019〕1號)
3.對新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國家級科技研發平臺,除按國家規定給予支持外,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摘自《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中國(駐馬店)國際農產品加工產業園發展的意見》(豫政辦〔2019〕27號)
4.經認定的省重大新型研發機構,市財政給予獎勵經費。對省級以上研發平臺給予一定的獎勵經費。
5.對擁有知識產權、已建立研發投入預算管理制度的科技型企業,根據其年度研發投入情況給予獎補支持;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成長為科技小巨人的企業市財政給予一定獎補資金。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的研發推廣予以資助。
——第4—5條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實施意見》(駐政〔2018〕41號)
6.對獲得國家智能制造、工業互聯網、制造業“雙創”平臺、大數據產業發展等試點示范的企業,在獲得省100萬元獎勵基礎上,再由受益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7.對獲得國家產業集聚區智能化試點示范、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工業互聯網、大數據方向)的,在獲得省200萬元獎勵基礎上,再由受益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8.對納入省級智能化改造項目庫的項目,爭取省資金按項目軟硬件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后補助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經省認定的智能工廠、智能車間,在分別獲得省100萬元、50萬元獎勵基礎上,再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
9.對獲得省級智能化示范園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工業互聯網、大數據方向)的,在獲得河南省100萬元獎勵基礎上,再由受益財政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10.對國內外優勢企業在我市設立智能制造研究機構、培訓機構或建設引領型智能制造標桿工廠、標志性工業互聯網平臺,科研實力、服務能力、技術水平國內領先的,比照省“一事一議”方式給予配套政策支持。
11.支持企業投資生產高檔數控機床與工業機器人、增材制造、智能傳感與控制、智能檢測與裝配、智能物流與倉儲等智能制造關鍵技術裝備,對有重大帶動作用、投資3億元以上的項目,重點向河南省推薦列入省重點項目管理范圍,爭取省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等資金給予支持。
12.對企業境外參展的展位費,積極爭取省級全額補貼;對企業參加政府組織的境內(不含本市)展會的展位費給予補貼,每個企業申報展位不超過2個,最高補貼不超過10萬元。
13.支持企業優先購置和使用由我省首次自主研發生產的成套裝備或核心部件,鼓勵重大通用裝備跨領域首次推廣使用,落實首臺(套)重大裝備獎勵政策。
——第6—13條摘自《駐馬店市支持智能制造和工業互聯網發展若干政策》(駐政辦〔2018〕127號)
(二)科技創新認定政策。
14.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積極整合科研資源建立研發平臺,對新獲批的國家級和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市級財政分別給予500萬元、100萬元獎勵。支持企業創建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對通過認定的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3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批的國家級和省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分別給予5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的國家級和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和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分別給予100萬元和2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獎補50萬元和20萬元。對新獲批國家級、省級農業科技園區分別獎補100萬元、20萬元。
15.對新認定的省級獨角獸企業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小巨人企業、科技瞪羚企業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雛鷹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對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入庫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個企業獎勵1萬元。
16.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技術轉移示范機構由市、縣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補。對促成技術在市內轉移轉化的省級以上技術轉移示范機構,按其上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依據轉賬憑證和發票)由受益財政給予最高2%的后補助,每家機構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7.對企業或由政府引進的海外人才,與用人單位簽定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除享受駐發〔2018〕9號文規定政策外,受益財政再給予每位A類、B類人才每年分別5萬元、3萬元的崗位津貼。
——第14—17條摘自《駐馬店市關于推進高質量發展科技創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駐政辦〔2020〕58號)
18.對當年新獲批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實驗室的企業,由市財政給予國家級30萬元、省級10萬元的支持;對當年獲批的院士工作站由市財政給予50萬元支持;對當年獲批的省級重大新型研發機構進行資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引進世界領先、國內一流的研發團隊或科學家,并對企業創新發展貢獻明顯的,由市財政給予300萬元支持。
——摘自《駐馬店市強化投資松綁加快項目落地穩定經濟增長的實施意見》(駐政辦〔2020〕57號)
19.對被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補,培育入圍河南省創新龍頭企業,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補。
20.對新認定為省級研發中心給予每個10萬元的獎勵,新認定為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給予每個30萬元的獎勵,新認定為院士工作站每個給予30萬元獎勵,對當年獲批的省級重大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資助。
——第19—20條摘自《駐馬店市優化營商環境激發民間有效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方案》(駐政辦〔2018〕195號)
(三)企業創新支持政策。
21.對列入省創新中心培育名單的,在培育期內,省財政以項目建成后補助方式,按照年度內購置研發、中試等試驗設備投入資金的3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凡認定為省創新中心的,省財政以支持項目建設方式,按照年度內進行技術引進及購置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等費用總和的30%給予補助,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晉升為國家級創新中心的,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
22.對當年新獲批的院士工作站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支持,對于企業全職引進和新當選的兩院院士等國內外頂尖人才,市財政給予100萬元安家費,提供500萬元科研啟動經費,每年給予2萬元崗位津貼;對企業全職引進和我市自主申報入選的國家“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入選者、長江學者等國家級領軍人才,市財政給予60萬元安家費,提供200萬元科研啟動經費,每年給予2萬元崗位津貼;對企業全職引進和我市自主申報入選的中原學者、省“百人計劃”等省級領軍人才,市財政給予40萬元安家費,提供50萬元科研啟動經費,每年給予1萬元崗位津貼。
23.對于企業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的,我市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的項目,按特等獎300萬元/項、一等獎200萬元/項,二等獎100萬元/項標準給予獎勵;獲得省科技進步獎的按一等獎150萬元/項、二等獎50萬元/項、三等獎20萬元/項的標準,對項目主要完成人進行獎勵,獎勵經費中70%用于對項目主要完成人的獎勵,30%用于單位自主選題科研經費。
24.省財政對考核優秀的創新龍頭企業,補助額最高400萬元;對建有國家級研發平臺或省級研發平臺考核優秀的企業,補助額最高300萬元;對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業、高新技術(后備)企業,以及建有省級研發平臺的企業,補助額最高200萬元;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補助額最高100萬元,其中市補助20%,其余由縣區財政補助。
25.對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發達地區設立企業創新研究院,引進世界領先、國內一流的研發團隊或科學家,并對企業創新發展貢獻明顯的,由市財政給予一次性300萬元支持。
26.對當年獲批企業技術創新聯盟的牽頭單位,給予一次性國家級50萬元、省級20萬元獎勵。
27.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不低于成果轉化收益80%的標準對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
28.對認定的省創新龍頭企業,市政府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將其重大創新需求納入市相關科技計劃項目指南,優先推薦承擔省重大科技專項等重大創新專項項目。
29.對新認定的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業、河南省節能減排科技創新示范企業,市政府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獎補,其中銷售收入1000萬以上的30萬,200—1000萬的20萬,200萬以下的10萬,所需資金由市縣兩級財政各承擔50%。省財政按照我市對高新技術企業獎補資金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30萬元配套獎補;對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
30.對被認定為國家、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市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的補助,被認定為國家、省眾創空間的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的補助,對被認定為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以后每年視其績效給予運行補貼。
——第21—30條摘自《駐馬店市支持企業強化科技創新的意見》(駐政辦〔2019〕18號)
(四)質量提升激勵政策。
31.對當年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的單位,給予100萬元獎勵,對當年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給予50萬元獎勵。
32.對獲得中國品牌(地理標志、品牌價值百名排行榜、重點行業品牌價值50強排行榜、示范區創建)的企業和組織,給予50萬元的獎勵。
33.對獲得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的單位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河南省品牌(示范區創建、示范單位)的企業和組織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34.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委員會、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資助。
35.對主導起草國際、國家、行業(或團體、地方)標準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的資助。
——第31—35條摘自《中共駐馬店市委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實施意見》(駐發〔2019〕6號)
第八章 電子商務支持政策摘要
(一)應用電子商務支持政策。
1.支持推進中小企業與大企業、電子商務、物流企業等相關領域開展合作,對自建電子商務平臺的企業,在線交易額首次突破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不超過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摘自《駐馬店市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駐政辦〔2020〕57號)
2.對應用電子商務開拓市場且實際運營及納稅滿一年以上的企業,年底在線交易額首次突破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不超過5萬、10萬、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對于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由市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4.對具備完善的電子商務發展基礎,經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由市財政分別給予該基地經營單位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第2—4條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意見》(駐政〔2018〕82號)
(二)開展跨境電商支持政策。
5.幫助傳統企業加快發展跨境電子商務。采用以獎代補形式,對服務內容完善、服務企業達到15家(含)以上、服務對象企業年度進出口總額達到300萬—500萬美元(含)的,給予10萬元獎勵,進出口總額達到500萬—1000萬美元(含)的,給予30萬元獎勵,進出口總額達到1000萬美元以上的給予50萬元獎勵。
6.對代運營服務企業5家以上,并實現納入海關統計的跨境電子商務出口的,在企業原實績基礎上每增加20萬美元,由受益財政給予1萬元的運營費用獎勵,每家代運營企業每年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50萬元。
7.對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在我市設立全國性或區域性總部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支付業務,對上一年度線上交易額突破3000萬美元的,由受益財政按照每3000萬美元給予30萬元資金標準扶持。每家企業資金扶持不超過50萬元。
8.對注冊地在駐馬店市的多式聯運物流集成商、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承運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由受益財政給予運費總金額20%的補助,每家企業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9.對開設國際物流專線每周1班次以上且連續運營6個月以上的企業,累計運量達到一定規模的,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扶持。
10.對入駐市電商產業園區的上述各類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平臺,給予入駐之日起租金三年全額獎勵的支持政策。
——第5—10條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跨境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駐政〔2018〕72號)
11.積極爭取省跨境電商示范園區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爭取省跨境電子商務人才培養暨企業孵化平臺項目獎勵資金,最多不超過2000萬元。為跨境電商交易平臺及企業提供集貨、倉儲服務,倉儲使用面積規模以上的企業爭取上級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經認定備案并獲得融資貸款的跨境電商企業,省給予不超過人民銀行一年期同期貸款基準利率3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貼息。
——摘自《駐馬店市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財稅政策》(駐財企〔2018〕7號)
第九章 企業上市支持政策摘要
1.我市市定重點上市后備企業申請境內上市的,按照輔導備案登記、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受理申報材料、上市交易三個節點,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獎勵;上市交易后,市政府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2.我市市定重點上市后備企業申請境外上市的,按照中國證監會批復同意、上市交易兩個節點,由受益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獎勵;上市交易后,市政府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3.我市市定重點上市后備企業采用紅籌架構申請境外上市的,上市交易后,所在地縣區政府對發起紅籌架構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市政府一次性獎勵200萬元。
4.我市市定重點上市后備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成功后,由受益財政一次性獎勵150萬元,市政府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在中原股權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掛牌的企業,由受益財政獎勵20萬元,市政府獎勵10萬元;對在中原股權交易中心展示板掛牌的企業由受益財政獎勵5萬元。
5.對外地(駐馬店行政區域之外)上市公司遷址我市并完成工商登記、納稅登記變更的,受益財政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市政府獎勵200萬元。
6.我市上市公司成功實施并購重組駐馬店市境外企業,并達到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的,并購金額5億元以下的,受益財政獎勵50萬元,市政府獎勵50萬元;5億元及以上、10億元以下的受益財政獎勵100萬元,市政府獎勵100萬元;10億元及以上的,受益財政獎勵150萬元,市政府獎勵150萬元。
——第1—6條摘自《駐馬店市企業上市掛牌專項獎勵辦法》(駐政辦〔2020〕48號)
7.支持制造業企業上市融資,對在中原股權交易中心、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或者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由市縣兩級政府給予5-800萬元不等的獎勵。對通過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公司債券、中小企業集合票據、集合債券、資金信托計劃等債券融資工具進行融資的制造業企業,按企業實際融資額的1%給予一次性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摘自《駐馬店市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指導意見》(駐政辦〔2018〕196號)
8.對通過買賣、借殼成功上市的我市企業,將注冊地遷至我市,并將募集資金投資于我市的,由企業所在縣區政府獎勵300萬元;市政府獎勵200萬元。
——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外資增長的實施意見》(駐政〔2018〕20號)
第十章 中小企業支持政策摘要
1.對顯著提升相關產業技術水平和核心競爭力的高附加值的核心單元、產業發展的關鍵材料、重大整機等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單個支持最高50萬元。對社會發展領域先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示范和重大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單個支持最高30萬元。對經省認定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投保產品,爭取省財政按綜合投保費率3%的上限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給予補貼,市財政根據省獎勵資金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
——《駐馬店市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駐政辦〔2020〕57號)
2.加大對中小企業創新普惠性支持,全面執行國家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75%政策。鼓勵我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縣產業集聚區對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經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按其形成的財政貢獻給予一定獎勵。
——摘自《駐馬店市支持企業強化科技創新的意見》(駐政辦〔2019〕18號)
3.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按照規定享受減免征收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和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優惠政策。
——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駐政〔2018〕8號)
4.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以上的企業達到15%)的小微企業,貸款最高額度提高到2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駐政〔2018〕8號)
5.落實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提供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
——摘自《駐馬店市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財稅政策》(駐財企〔2018〕7號)
6.對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超過100人以上的企業達到15%)的小微企業,貸款最高額度提高到2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駐政〔2018〕8號)
7.傳統工藝企業符合現行小微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摘自《駐馬店市傳統工藝振興實施意見》(駐政辦〔2018〕115號)
第十一章 總部經濟支持政策摘要
1.對外資投資性公司或符合商務部認定標準的外資地區總部,給予不超過300萬元的開辦補助,獎勵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兌現。
——《駐馬店市強化投資松綁加快項目落地穩定經濟增長的實施意見》(駐政辦〔2020〕57號)
2.對經認定首次命名為省級重大新型研發機構的,以當地政府投入和其他發起設立單位投入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500萬元的獎補支持。
——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駐政辦〔2019〕48號)
3.對2018年及之后新遷入我市或在我市新注冊設立且經認定為中心經濟平臺或企業的,總投資在10億元—20億元(含10億元)的項目,最高獎勵1000萬元;總投資在20億元—30億元(含20億元)的項目,最高獎勵2000萬元;總投資在30億元—50億元(含30億元)的項目,最高獎勵3000萬元;總投資50億元—100億元(含50億元)的項目,最高獎勵7000萬元;總投資在100億元(含100億元)以上的項目,最高獎勵15000萬元。
4.對各部門、各縣區爭取到的國家級中心,每個中心一次性獎勵10萬元。
5.對中心經濟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3—5條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中心經濟發展的意見》(駐政〔2018〕81號)
6.對新遷入駐馬店市的總部企業,根據其對我市產業發展、促進就業等貢獻大小,由受益財政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獎勵。
7.對貢獻較大的總部企業購置一定商業地產作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由受益財政按每平方米最高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租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的,由受益財政按租賃市場指導價的最高30%給予1—3年的補助。
——第6—7條摘自《駐馬店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產業強市建設的政策意見》(駐發〔2018〕7號)
8.對新設立的境外、省外企業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經審核認定后,一次性給子不超過1000萬元的獎勵。
——摘自《河南省省級招商引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豫財貿〔2018〕62號)(執行有效期為2018-2023年)
第十二章 要素保障支持政策摘要
(一)運行成本支持政策。
1.重大項目在用水、電、氣、熱等方面可給予獎勵,具體采取“一事一議”。
——摘自《駐馬店市招商引資促進政策》(駐政辦〔2019〕110號)
(二)節能支持政策。
2.積極扶持重大節能、節水、清潔生產和基礎工藝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爭取省先進制造業發展、節能減排等專項資金支持;對創建成為綠色示范工廠、綠色園區的由受益財政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摘自《駐馬店市開展“畝均論英雄”改革推動產業集聚區二次創業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駐政辦〔2021〕12號)
3.支持工業節水先進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對新增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節能、節水、清潔生產和基礎工藝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積極爭取省級補助。
——摘自《駐馬店市優化營商環境激發民間有效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方案》(駐政辦〔2018〕195號)
4.支持工業綠色化改造,對新增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重大節能、節水、清潔生產和基礎工藝綠色化改造示范項目,按照節能降耗效果和投資規模的一定比例給予后補助,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市財政按照省專項支持資金的一定比例給予后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對創建成為國家級綠色示范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的省財政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市、縣(區)受益財政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摘自《駐馬店市支持民營經濟健康發展財稅政策》(駐財企〔2018〕7號)
(三)養老機構支持政策。
5.養老機構和其他直接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養老設施的用水、用電、用氣、用熱價格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鼓勵養老機構購買責任保險,政府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摘自《駐馬店市支持健康養老產業轉型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駐政辦〔2018〕56號)
(四)便企服務支持政策。
6.將新辦企業首次辦理申領發票的時間壓縮至1天以內。推動稅務部門發票申領窗口進駐各級政務服務大廳并統一辦理業務。
——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壓縮企業開辦時間的實施意見》(駐政辦〔2018〕143號)
7.企業投資項目核準3個工作日內完成;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批,7個工作日內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5個工作日內完成。
8.新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10個工作日內完成。
9.取水許可審批、洪水影響評價審批、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不含河道采砂)、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3個工作日內完成、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5個工作日內完成。
10.入河、入湖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審核3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報告書2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告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11.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和樹木的審批3個工作日內完成;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5個工作日內完成;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10個工作日內完成。
12.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5個工作日完成。
13.非煤礦山、冶金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10個工作日內完成。
14.交通基本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批和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為審批10個工作日內完成。
15.項目建設涉及林木采伐許可7個工作日內完成。
16.建設用地報件審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核、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10個工作日內完成。
17.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3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10個工作日內完成。
18.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1個工作日完成;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10個工作日內完成。
19.市政燃氣管道建設:在規劃部門審批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燃氣管道的設計工作;市政、園林等部門辦理開挖手續審批后,3日內進場施工。用戶工程:受理用戶報裝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勘察設計、預算,用戶辦理安裝手續后3日內進場施工。
20.項目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供客戶用電主體證明,供電公司現場勘查、確定供電方案并答復,自申請日起10千伏10個工作日內完成、35千伏和110千伏13個工作日內完成。
21.熱用戶申請供熱報批在要件齊全的情況下1個工作日內完成;熱用戶與國電駐馬店熱電有限公司簽訂用熱意向協議5個工作日內完成;配合熱用戶進行現場管網路由踏探以及開口位置確定2個工作日內完成;用戶與主管道碰口10個工作日內完成(需與沿線熱用戶溝通協調、調整生產計劃以滿足熱網停運碰口條件)。
22.報裝用戶接水地址在市政管網敷設范圍內新接水報裝審批3個工作日內完成。
23.項目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
——第7—23條摘自《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項目建設23條意見》(駐政辦〔2019〕34號)